手机看新闻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网 公告

来源:长沙房天下 2012-09-14 17:35:00

[摘要] 以下是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网 公告,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网公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例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网 公告

以下是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网 公告,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网公告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例

章总 则

条 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 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人民 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购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住房,并提供给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应当遵循 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 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区人民 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货币补贴计划,由市房产 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 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 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管理部门编制,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供应和补贴对象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 (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 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 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 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 管理部门和市房产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 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 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人民 指定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核准。区人民 指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房产 主管部门登记;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登记。市房产 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 指定机构,由区人民 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或者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 所在地区 定期通过组织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

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经摇号确定的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区人民 指定机构应当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对已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条件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

第三章 建设和供应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 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 事业性收费和 性基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房产 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 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 踏察选址,组织论证,提出拟建项目意见,报市人民 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由市房产 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等有关 管理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为主的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 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市房产 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并组织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合同。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按照 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达到经济、节能、环保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人民 统一组织销售。

第二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 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不得高于3%。市人民 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可以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提取公积金或者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 权证中作相应记载。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按照本条三款规定向人民 交纳土地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人民 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 交纳土地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 确定。

本条二、三款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人民 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第二十八条 由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章 货币补贴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列入区财政预算的,在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由市房产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 管理部门,提出补贴指标分配比例及意见,报市人民 批准后,将补贴指标分配到各区人民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补贴指标分配计划,将补贴资金定期拨付到各区人民 货币补贴账户。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实行先购后补的原则。申请家庭应当在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并持《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房屋 权证等有关材料到 所在地区人民 指定机构领取货币补贴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家庭购买货币补贴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 权证中作相应记载。

第三十四条 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将货币补贴款按照原渠道退还,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价格管理、产权关系等均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较多职工家庭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七条 申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向市房产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 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明细表;

(四) 不少于建设总 50%的资金证明;

(五) 拟建项目初步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市房产 主管部门接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申请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有关 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 现场踏察,形成初审意见,报市人民 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经市人民 批准后,由市房产 主管部门核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任务书》。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人民 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 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条 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由市房产 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者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个人,由市人民 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住房或者货币补贴款,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向本单位内部未取得资格的家庭或者向本单位以外的购买人销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由人民 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差,并由市房产 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城市规划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未履行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关 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关 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 执法监督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使不符合资格家庭违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货币补贴的;

(二)违法实施相关 许可的;

(三)违法或者变相向建设单位收费的;

(四)违法实施 处罚的;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县(市) 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市房产 主管部门等有关 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仍按照原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仍有效,超出有效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 2003年12月24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2月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6]6号)同时废止。

金九钜惠全民看房 9.16看房团购报名:

 
购房区域:
岳麓 天心 雨花 开福 芙蓉 长沙经济开发区 望城
必填
线路:
必填
姓名: 必填
手机: 必填

江山帝景0首付4299起减2万再95折 海洋半岛88-136㎡房源钜惠500万

金地三千府搜房团购 达8.5折 恒鑫山水卿卿80-120平 惠15万元

推荐阅读

热点资讯金九中旬开盘爆发 首付2万起 惠8万

新盘推荐起价均价不靠谱 一口价特价房3988起

价格走势拎包入住精装房 品质楼盘4200元/平起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0 0
精彩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100

大家都在看
    相关推荐

    帮你找房

    • 不限
      • 岳麓
      • 雨花
      • 天心
      • 开福
      • 芙蓉
      • 望城
      • 宁乡
      • 浏阳
      • 长沙县
      • 其他
    • 不限
      • 60万以下
      • 60-80万
      • 80-100万
      • 100-120万
      • 120-150万
      • 200万以上
    • 我已经看过并同意《房天下服务协议》《房天下隐私权政策》
    相关知识
    免责声明:本站楼盘信息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多信息的无偿服务,信息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请谨慎核查。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